为加强精二药品在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防止其滥用或流入非法渠道,促进我国该类药品的临床合理使用和科学监管,在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中华医学会临床药学分会、中国药理学会药源性疾病专业委员会和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的支持和指导下,本编写组参考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相关文件及国内外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由循证医学、方法学专家拟定备选指标,经20余位药学、医学和方法学专家的多轮讨论和问卷调研确定了共识维度和条目,由13位专家执笔撰写并由40余位专家审核,共60余位专家参与完成2023年《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专家共识》。
1处方权限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进行精二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除治疗需要外,执业医师不得因其他用途开具精二药品处方,不得为本人开具精二药品处方。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精二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执业证书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2处方格式
开具精二药品需使用专用处方,处方颜色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处方格式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使用单位自行印制,或按照格式设计电子处方打印使用。
3处方用量及疗程
1、精二药品急诊处方每张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2、普通门诊处方每张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3、为慢性病或特殊情况患者开具非注射剂型精二药品处方,经主诊医师双签名确认后可开具14日常用量,具体慢病目录可由各医疗机构参考相关规定自行制定;
4、为精神心理疾病患者或癫痫患者开具非注射剂型精二药品,经主诊医师双签名确认后可延长至4周常用量;
5、门急诊患者注射剂型精二药品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6、住院患者使用精二药品医嘱应逐日开具;
7、镇痛泵给药时,每张处方为1次装量,用法注明给药剂量和持续时间。
8、同一患者同一种精二药品只能开具一张处方,
9、为避免患者自行囤积药品,造成不良后果,急诊患者可以在处方药量使用完毕前24h内续方,
10、门诊患者可以在处方药量使用完毕前48h内续方;
11、注射剂型精二药品可以在处方最后一次量使用前续方;
12、患者因诊疗需要确需增加使用剂量的,经执业医师评估、注明理由、患者填写知情同意书后方可提前续方,满足患者正常诊疗用药需求。
13、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采用信息化手段限定患者处方用量和频次,避免患者重复获取精二药品。
14、精二药品处方用量延长必须在实体医疗机构开具,且精二药品注射剂型不得延长处方用量。
4处方开具
1、依据执业医师应在病历中做好诊查和用药记录,根据药品说明书、临床路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诊疗指南等开具精二药品。
2、临床诊疗中如必须超说明书使用(药品拓展性临床应用)的,需按照医疗机构相关制度,进行超说明书用药申请、审批和备案管理。
3、禁止无处方或不合理处方获得精二药品。
5处方用量延长的管理
首次开具精二药品需要延长用量的处方应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开具。
再次开具精二药品需要延长用量时,可根据患者就医需求,按照就近、方便、可及的原则,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相关专业执业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医师开具。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执业医师评估慢性病患者病情稳定情况,不再开具延长用量精二药品处方:
(1)患者长期用药未达预期目标;
(2)罹患其他疾病须更换药物治疗;
(3)患者住院治疗。
需要恢复开具延长用量精二药品处方的,视为首次开具。
6处方流转管理
执业医师为患者开具的精二药品处方,仅限于在本医疗机构进行调剂,不得流转至药店或其他医疗机构,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包括本医疗机构的互联网医疗机构。
参考文献: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专家共识(2023年);来源:临床用药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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